中小微企业
《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规范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是指由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股权投资、融资支持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长沙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第四条基金总规模50亿元,基金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财政局逐年出资,每年将当年出资金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实缴到位原则拨付至基金专户。第五条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第六条发展基金旨在实现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主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和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发挥投资引导、融资支持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七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直接投资或选择性跟投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二)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三)对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含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和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融资支持类子基金适时增资。(四)经基金或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五)理事会决定支持的其他方向。第八条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或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累计实缴出资的10%(以两者的较高数为上限),但对子基金的投资除外,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权或债务的行为。(二)投资公开上市交易类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和出售IPO之前取得股票的除外。(三)直接或间接从事贷款、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交易。(四)为企业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八)其他理事会认为违背发展基金运作原则和目的的行为。(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九条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努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