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宴会中途忽然停电,酒店被告上法庭,二审法院酌定酒店向消费者赔偿15000元,同时解除合同退还定金3000元。2021年某日晚,阚某作为电动车经销商与东海县某餐饮公司商定在其运营的酒店举行年会,不料凉菜刚上齐,酒店却忽然停电,由此引发一场纠葛。由于酒店回绝向阚某赔付为举行年会而实践支出的费用,阚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餐饮效劳合同》,由餐饮公司退还已托付的定金3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35496元(演出费24000元、糖果饮料2506元、烟酒5990元、律师费3000元)。餐饮公司以为,宴会中途停电并非酒店本身缘由而是电力抢修所招致,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当赔偿义务。一审法院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审理以为,依据双方宴会合同的商定,餐饮公司应该依照商定的程序及请求,平安、有效、及时的完成各商定效劳事项。餐饮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效劳,构成违约,故对阚某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3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阚某主张的演出费、糖果饮料及烟酒费用,因阚某仅提供发票未提供相应支付证明,发票均为宴会完毕后很长时间才出具,其举证也不能认定上述费用系其实践产生的损失。关于律师费,并非必要产生的费用,双方合同也未明白商定包括该项费用。关于阚某主张餐饮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35496元的诉讼恳求,该院不予支持。阚某不服一审讯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结果二审法院审理以为,固然阚某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支付演出费、糖果饮料和烟酒的相关凭证,但分离当事人的陈说、二审证人证言及阚某一审提供的相关发票,可以肯定阚某为举行本次宴会做好了充沛的准备亦实践支出了相关费用。思索到宴会系在凉菜上齐后中缀,糖果饮料和烟酒不可能全部损耗;阚某应在演出未能正常实行的前提下,积极与演出方谐和减免演出费用以防止损失的扩展;而律师费并非因餐饮公司违约产生的必要费用,双方合同也未明白商定该项费用的担负问题,故二审法院酌定餐饮公司向阚某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局部予以维持。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本案中,宴会过程中发作的停电事故属于非因当事人成心或差错而偶尔发作的事故,不契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应属不测事情。二者的区别,从客观上讲,不可抗力比不测事情具有更强的不可预见性。从客观上讲,不测事情固然也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常常是可以改动和克制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