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一:案由: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键词:零团费、低价游、旅游合同、老年人案情:2021年06月03日06时20分至2021年06月03日07时10分,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正在衡阳市晶珠广场组织旅客上车的二台旅游大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组织的广西全州2日游旅行团,共101人,其中55岁以上的旅客达95%,60岁以上的旅客达80%,零团费,通过赠送廉价商品招徕旅客和安排购物店获取回扣,并未签订旅游合同。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百零捌元整、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案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关键词:未经许可低价游高额返息会员老年人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7日对湖南某农旅文化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以高额返息、低价旅游方式发展会员吸纳集资,并且在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1年4月23日、5月1日、6月7日、6月15日、6月25日组织游客至益阳“秦汉桃源”景点开展体验旅游。7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参照《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对公司罚款18000元、对直接责任人邓某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集资问题移交株洲市金融办处置。案例三:案由:“不合理低价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罚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关键词:低价游高额返息会员老年人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4月28日对长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但其主要业务是以推销特色农产品、开展康养活动为名义,以高额返息、低价旅游为手段,以中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