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长沙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增强对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作用,长沙出台了《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是重点内容。
一、发展目标:
2020 年,启动长沙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力争通过 3—5 年的努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环境更趋完善,新引进和培育各类总部企业 80 家,其中,综合型总部企业不少于 20 家,功能型总部企业不少于 30 家,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少于 30 家,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贡献占比超过 20%,形成集聚效益明显、长沙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二、重点方向
(一) 引进一批综合型总部。聚焦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国内行业 100 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长沙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第二总部,积极承接市外境外总部资源集聚。
(二) 壮大一批功能型总部。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中心、采购与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人力资源和物流分拨中心等,为母公司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
(三) 培养一批成长型总部。聚焦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通过研发创新、并购重组、市场深耕、国际化助力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壮大自身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发展升级为企业总部。
(四) 打造一批总部型楼宇。支持各区县 (市) 盘活存量楼宇,完善楼宇的商务功能和配套服务,培育一批亿元税收总部楼宇,形成布局优化、贡献突出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三、空间布局
着力建设以湖南湘江新区、六大片区、国家级和省级园区为核心承载平台的十大总部经济基地,即高技术服务业总部基地、视频文创总部基地、移动支付总部基地、商务会展总部基地、现代物流总部基地、金融业总部基地、楼宇总部基地、大数据总部基地、产权交易总部基地、家政康养总部基地。
四、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统计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在长沙以外控股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 3 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职能。
(三) 行业标准:
1. 农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
(1) 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3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2)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工业及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 亿元;实缴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
3.服务业:
(1) 现代物流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2) 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8000 万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3)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2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
(4) 批发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5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
(5) 房地产业:上一年度纳入长沙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 亿元;实缴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上述行业标准限制,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 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在长设立的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以 《财富》 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下同)。
2.国际细分行业排名前 50 位的龙头企业。
3. 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 (集团) 在长投资设立的二级 (含) 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
4.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5. 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
6. 符合长沙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提出承担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功能的企业。
六、支持政策
(一) 引入奖励
1.新引进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在长沙实缴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 (含 10 亿元) 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3% 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 5—10 亿元 (含 5 亿元) 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2.5% 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5 亿元 (含 1 亿元) 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 2 年每年按照 50% 的比例兑现。
2. 办公用房支持。在长沙无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起前 3 年,每年按租金 50% 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 50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综合型总部每平方米 1800 元、功能型总部每平方米 15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 2 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 (转) 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
(二) 经营奖励
1.贡献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
2. 投资支持。总部企业在长沙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 (含 10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5—10 亿元 (含 5 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 给予奖励;1—5 亿元 (含 1 亿元) 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5% 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 2 年内到位,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3. 高管支持。对获得贡献支持、投资支持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数 10% 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 50% 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 能级奖励
1.领军支持。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2. 壮大支持。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在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 (子) 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 (子) 公司设立之日起 3 年内分支 (子) 公司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总部。
3. 上市支持。进一步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块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 〔2017〕 8 号)。
(四) 创新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申请发明专利。支持企业 (机构) 总部积极参与长沙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 (机构) 总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建立总部企业行业许可资质牌照绿色通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鼓励有条件企业 (机构) 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五) 人才支持
1. 人才户籍支持。市公安部门、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落户问题。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总部企业集体户纳入长沙户籍人口管理,可办理婚姻登记、生育服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2. 人才绿卡支持。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 (市委人才办) 认定后,发放长沙人才绿卡,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
3. 住房保障支持。对总部企业中未获得人才绿卡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可享受本地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由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本区域内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总部经济人才住房。
4. 子女入园入学支持。市教育主管部门、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域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大对外国语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中外合作学校的建设和指导力度。
5. 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支持。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需在长沙常住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 4 年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六) 优化环境
1. 用地支持。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湖南湘江新区、六大片区等重大功能片区产业项目用地应储尽储、连片储备,在城市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
2. 便捷通关服务支持。对总部企业实施“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全链条“一站式”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预约通关”“集中申报”等便捷通关模式。支持总部企业在保税中心开展业务。
3. 公交服务支持。对长沙现有公共交通网络未覆盖到的总部企业,通过延长公交线路、新设中转小公交等措施,实现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接驳。
4.“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长沙市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支持政策。总部经济奖励支持政策由市级层面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市级层面或湖南湘江新区、区县 (市)、园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区域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七、保障措施
(一) 建立落地实施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做好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领域的总部经济发展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在全市形成“1+N”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支撑体系。
(二) 建立财税分担机制。本文件所需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总部企业纳税所得比例进行分担。除新引入企业外,各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总部企业资金奖励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 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有关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分类提请分管市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本意见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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