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疫情期间农民余粮出售问题,支持疫情应急粮油加工企业开展生产,稳定全省粮油市场,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已联合印发相关补贴方案,由省财政对省内30家疫情应急粮油加工企业给予收购补贴。
根据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上报的应急加工企业名单,省粮食和储备局确定了30家疫情应急粮油加工企业,包括湖南粮食集团、浏阳市浏阳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湘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补贴时间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结束,企业收购的粮食限于直接收购农户和多元种植主体的余粮,从其他企业处购进的粮食、从粮食经纪人处购买的储备轮换粮等不在补贴范围内。
30家疫情应急粮油加工企业以在补贴期间内的稻谷收购量、收购价格以及补贴期间内用于收购粮食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补贴依据, 企业同一贷款事项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具体的补贴标准,按规定,贴息的计算基础遵循贷款金额和收购金额两者比较取其小的原则,其中贷款金额为规定补贴期间内用于收购粮食的贷款余额,收购金额为稻谷收购量乘以收购价格,贴息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据实贴息。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好,在疫情期间收购了农民余粮,确实无银行贷款的,根据最终核定的稻谷收购金额,按照农发行确定的政策性粮食1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补贴。
附企业申报程序
疫情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补贴申报资料:
1 |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资料真实性承诺函、贷款补贴申请表; |
2 | 送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粮食经纪人送粮的还须提供粮食来源信息(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住址、收购数量、联系电话等);收购入库凭证、入库检验单、结算凭证(现金支付的,需提供企业现金来源凭证)、支付凭证等收购证明和分日统计的收购日流水汇总表;企业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的财务报表;用于粮食收购的贷款合同、利息凭证、银行流水。 |
资料可复印,原件留存企业备查,所有申报材料都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一审:李杨超、尹志伟
二审:宋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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