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流通产业
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8号)要求,为有效降低疫情影响,切实解决商贸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全市商贸流通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1. 奖励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零售企业。对自2020年1月23日(疫情一级响应)起坚持开门营业、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度,保证蔬菜、肉类、米、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且未被列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单个大型超市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对于营业门店超过2家以上(含2家)的连锁超市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上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给予总部在长沙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按照营业单个门店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 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抗击疫情。对在疫情期间密切配合商务部门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抗疫工作,发出行业倡议并向商务部门提供行业数据报表及相关情况,积极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协助提供防疫物资或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重点行业协会,给予每个协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减轻商贸流通企业税费和租金负担。从2月至6月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至4月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减半征收,职工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商贸流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承租市属、区县(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 年 2、3 月份租金减半;由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物业,鼓励商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协商减、免、缓商贸流通企业租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减免租金额度超过2/3的业主给予一定补贴,对于缓收租金的业主可顺延缴税期限,物业由业主单位自用或公司子公司承租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4. 加大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服务。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商贸流通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主动为因疫情冲击而现金流紧张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及小额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引导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对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约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贷款延期、转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3个月的宽限,在此期限内不计算罚息。协调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进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按相关贷款政策落实到位。
5. 鼓励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充分发挥商协会及重点零售企业作用,创新形式开展网络消费博览会、美食消费节、家电消费节、汽车消费节以及围绕重点节假日开展系列促进消费活动。对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每个区县(市)不超过2个),且参与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社零限上企业数占比不低于50%)的促销活动,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于市本级促销节会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6. 培育打造特色街区。支持黄兴路步行街创建国家级试点步行街,鼓励各区县(市)积极申报创建省级示范步行街,对于申报创建成功的试点(示范)步行街,以区县(市)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市级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7. 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对达到“六个统一”标准、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5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对其新建或改造的门店,按照市级鼓励、区县(市)配套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支持。
8. 培育知名商贸品牌。对于符合条件的自创知名品牌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于新引进并在长沙注册法人单位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国内首店,按照市级支持、区县(市)配套的原则,分别给予一定的支持。
9. 鼓励“老字号”企业传承发展。对新获得认定的“湖南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支持老字号企业传承创新,对于老字号企业新建门店、品牌宣传、拓展市场等行为,以及获得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证书2人以上的老字号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
10. 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培育夜经济示范区,创建一批夜经济门店、夜经济特色网红打卡点,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对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夜经济主题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来源丨长沙发布
供稿丨长沙市商务局 通讯员 王浩
编辑丨刘鑫宇 校对丨 罗建勋
审核丨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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