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建议的函》(见附件)。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由省厅受理的重大项目评估文件,我厅调整了疫情防控期间技术评估工作流程,积极提供优质高效技术保障服务,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现场踏勘环节
疫情期间,对项目建设现场的情况,由建设单位采用航拍影像、现场影像、视频直播、拍照等方式进行提供;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地踏勘的,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评估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在评审会上图文并茂介绍现场情况;现场踏勘应严格控制参与人数,现场踏勘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乘坐车辆需提前进行全面消毒,切实做好自身防护;踏勘参与人员需提前确认不属于疫情防控要求中的隔离人员,踏勘期间全程必须佩戴口罩,不得以围桌聚餐方式就餐。建设单位要做好现场踏勘的配合工作。
鉴于现场踏勘工作期间防控难度较大,对于建设项目复杂,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方可保障评估质量的建设项目,尽可能协商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解除后办理。
二、技术审查环节
技术审查建议采取函审或网络视频会审方式进行。
开展函审的项目,可由评估负责人将环评文件电子文档(包括文本、附图、附件)发送给专家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审查意见,交评估负责人反馈给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有疑问的,通过网络或电话与评估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沟通,或者以小范围视频会议进行沟通。
召开视频会议的项目,可由评估负责人通过视频会议APP发起会议,参与人员包括专家、部门代表、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代表,会议期间在评估负责人端进行全程音频视频录像记录。会议形成的相关材料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或在疫情解除后补签。
对于部门代表较多、召开视频会议存在困难的,经请示后再确定会审方式。
三、评估办结环节
正式印发的评估意见由评估机构负责直接通过网络提交给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评文件最终稿纸版原件及电子档光盘以邮寄方式提交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四、其他事项
省厅受理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含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文件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评估等参照执行。
疫情期间,各市州负责审批和审批项目可参照省级技术评估工作流程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建议的函(环评估函【2020】4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0日
附 件
编辑: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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