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网站消息,2018年12月4日,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取消10项证明材料。

  取消证明详情:

  “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

  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修改:

  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举报邮箱:3220065589@qq.com,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