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朋友:
毒祸猛于虎,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当前,吸毒贩毒成为社会公害已久,因其引发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屡见不鲜,吸毒致幻杀人、劫持人质、交通肇事等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绝不收兵。
为普及禁毒知识,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共同抵制毒品、拒绝毒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共建绿色无毒美好家园,编者对我省近年破获的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涉毒案例进行简要评析,警醒提示,帮助大家增强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
禁毒防毒,我们期待与您一起行动!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十:
基本案情:闵某应贩毒者孙某的委托及购毒者廖某的请求,于2018年9月9日凌晨1时,将孙某的联系方式告知廖某,并告知孙某,称廖某欲购买毒品一事。随后,廖某和孙某取得联系,双方选定地点进行交易,孙某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廖某,廖某支付毒资300元。经查明,闵谋还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案件结果:闵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评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闵某在庭审中辩解称自己只是起到联络作用,并没有从中牟利。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闵某明知他人贩毒,仍为其牵线搭桥,提供买家联系电话,犯贩卖毒品罪。
毒品交易不沾手,同样是犯罪。法律是公平的,不要试图去钻法律的空子,贩卖毒品罪不可恕,害人害己终获重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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