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0号
罪犯万开竹,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万开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1号
罪犯李先注,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先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2号
罪犯胡海清,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海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0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3号
罪犯龚建武,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建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4号
罪犯张水清,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5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水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5号
罪犯钟奇滨,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钟奇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6号
罪犯冷玉兰,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冷玉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1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77号
罪犯孙柏青,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柏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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