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的离岛免税店范围、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等内容。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另外,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规定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15733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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