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 由: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关键词:零团费、低价游、旅游合同、老年人

案 情:2021年06月03日06时20分至2021年06月03日07时10分,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正在衡阳市晶珠广场组织旅客上车的二台旅游大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组织的广西全州2日游旅行团,共101人,其中55岁以上的旅客达95%,60岁以上的旅客达80%,零团费,通过赠送廉价商品招徕旅客和安排购物店获取回扣,并未签订旅游合同。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百零捌元整、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 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关键词:未经许可 低价游 高额返息 会员 老年人

案 情: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7日对湖南某农旅文化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以高额返息、低价旅游方式发展会员吸纳集资,并且在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1年4月23日、5月1日、6月7日、6月15日、6月25日组织游客至益阳“秦汉桃源”景点开展体验旅游。7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参照《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对公司罚款18000元、对直接责任人邓某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集资问题移交株洲市金融办处置。

案例三:

案 由:“不合理低价游”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 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关键词:低价游 高额返息 会员 老年人

案 情: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4月28日对长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但其主要业务是以推销特色农产品、开展康养活动为名义,以高额返息、低价旅游为手段,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发展会员、吸纳资金。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近两年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组织的1月22日安化东坪游、3月25日扬州游、3月26日长沙春华游、4月6日云台山游、4月8日长沙植物园游、4月9日云台山游、4月15日九寨沟游、4月17日三亚游,均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5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其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同时与金融办、公安、民政等部门责令并监督公司停止“投资返利”业务,清退吸收的投资款项。

案例四:

案 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不合理低价游”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关键词:未经许可 低价游 购物 老年人

案 情:根据群众投诉,经娄底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明:黄某利用担任湖南梦某某国际旅行社娄星广场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于2021年10月17日至19日,擅自组织37名中老年人游客(其中60岁以上26人,50-60岁11人)以“不合理低价游”的方式到桂林参加旅游活动,三天两晚的旅游行程仅收取120元/人的旅游费用,且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诱骗旅客购物的行为,其中投诉人邓女士花费15000余元,购买了16床丝绸被子与少部分银器产品,事后认为所购物品为三无产品、名不副实。经查实当事人在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4元,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过调解协商,黄某退还邓女士在旅游活动中的购物产品,挽回15000余元经济损失。

事后,邓女士对娄底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投诉处理结果十分满意,并赠送“文化旅游市场的卫士、百姓幸福旅游的保障”的锦旗,表示文化执法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动迅速、执法有力度、依法公正,真正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五:

案 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关键词:无证经营 会员 老年人

案 情:2021年10月18日,根据群众多起投诉,省厅督办。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涉长沙、湘潭、益阳等多地的系列投诉湖南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约定组织消费者开展涉旅活动等问题立案调查。经查,湖南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7月到2021年4月,该公司以推销旅游产品为由,以拉人头加入公司会员的名义开展业务,先后发展会员35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27人,涉案金额36000余元。并组织长沙、益阳、湘潭等地消费者多次开展旅游活动。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湖南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给予主要负责人张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 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不合理低价游”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关键词:未经许可 低价游 微信招徕 老年人

案 情:2021年5月20日,沅江市文旅广体局根据举报线索,在沅江市某大酒店门口巡查发现一台旅游车接48名老年游客从沅江至澧县一日游,途经桃源县桃花源,收费68元/人。经查实,该次旅游活动组织者周某系湖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沅江市营业部的员工,通过微信群在中老年群体中发布,旅游线路通过旅游目的地个人提供,本次旅游线路及活动未报公司,旅游车辆也是通过个人关系租赁的。该案中周某组织的老年人游客年龄最大73岁,最小67岁,涉案金额3200多元;被查后,周某停止了这次旅游活动,并退还旅游组团费用3200多元。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案 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关键词:未经许可 微信招徕 老年人

案 情:2022年3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电话举报,有人在名为“某姐全国旅游开心群”组织老年游客旅游。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贺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宣传、发布旅游产品,招徕、组织46名老年游客参加北海四日游,团费258元/每人,按照齐某嘱咐,团款共计11868元由贺某全部交给北海导游叶某,齐某向常德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龚某支付4天汽车租赁费共计9800元,其余部分去向不明,贺某未收到报酬。当事人贺某称自己受他人的诱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组织的北海四日游,没有组团旅行社和地接旅行社参与,贺某起到了旅游宣传、招徕和组织的作用,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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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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