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平衡开展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则,国务院决议,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依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规范定额扣除。
二、父母能够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规范的100%扣除,也能够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规范的50%扣除,详细扣除方式在一个征税年度内不能变卦。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触及的保证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有关规则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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