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时工人的生命安全都应该是第一位的,在安全方面绝对不能大意,一定要严格按规范执行,不要让无辜的生命成为牺牲品!
近日,茶陵县法院判决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茶陵县某煤矿安全副矿长周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据了解,去年5月,周某担任茶陵县某煤矿安全副矿长, 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职工培训、应急救援、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等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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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5日,上述煤矿对某项目进行维修,周某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指挥维修作业过程中, 没有针对该维修具体地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不熟悉情况、没有维修经验的工人进行维修,且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现场盯守把关,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结果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有关部门调查,周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去年7月10日,上述煤矿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 一次性赔偿11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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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周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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