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已投保,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这是怎么回事?只因男子在车子出事后,犯了一个错误……
小车经过一团枯草后突然起火,司机赶紧下车求助,拨打了122报警,而司机把车送修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称“自燃”不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而司机没法证明车子不是自燃的。
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官提醒, 车辆起火后,及时报告消防部门,不要错失鉴定起火原因的时机。
2020年1月3日,岳阳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小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当年5月, 刘某开车在经过公路上晒的枯草后,车辆起火了。他拨打了122报警,所幸及时灭火,没有人伤亡,车子损失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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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认为,车子起火跟枯草有关,找到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事发后没有报告消防部门,刘某只得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车辆损失及事故原因进行审核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起火原因系发动机油路故障引发发动机舱内自燃” 的鉴定意见。
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 但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之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刘某为了维权,把保险公司诉到法院,此时,刘某的车辆已经维修好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之约定, 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刘某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的机构对事故车辆作出了“自燃”的鉴定结论,虽然刘某对该结论不服, 但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结论,而保险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在投保人, 所以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刘某起诉时,事故车辆已经维修完成, 已无法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再次鉴定,事故车辆原因已无法再次核实。
据此,法院认为刘某主张车辆起火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依据不足, 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刘某索赔起火车辆损失的诉求。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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