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关心关爱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省总工会在湖南省开展职工大病关爱行动。详细信息如下。

  一、关爱对象:

  职工大病关爱行动的帮扶对象需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本省已参加当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含农民工)

  2、职工个人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其他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且职工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①已纳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档的困难职工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帮扶,不纳入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帮扶对象;

  ②因参与或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因酗酒、自杀、自残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③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帮扶等情形的;

  ④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帮扶标准:

  职工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按照一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按照二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超过三十万的,按照三万元至五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

  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实行限次关爱帮扶,每名职工同一疾病限帮扶一次。

  三、申请方式:

  患大病职工向本人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职工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表、社会、救助情况等相关材料。

  具体要求与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服务中)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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