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助人是好事

但也要看人看事

有些人有些事真的帮不得

会给自己惹上麻烦的

自以为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签个字无伤大雅,不料竟是“一字千金”。宁乡人黄某帮朋友谭某向银行借钱,欠款逾期未还,银行将两人起诉至法院。黄某觉得很冤,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这笔钱,为何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黄某与谭某是亲戚。2017年,谭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由于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只好找黄某来当共同借款人。碍于情面,且认为签个字没啥风险,黄某便跟着谭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黄某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签名后,银行考虑到谭某的不良征信记录,遂要求以黄某的名义贷款,钱自然是发放给黄某。拿到贷款,黄某就将这笔钱交给了谭某,并把全部贷款资料交给了谭某,此后的利息一直由谭某在支付。

贷款到期后,谭某并未偿还这笔贷款,尚有部分利息也未支付。银行遂将黄某和谭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令黄某、谭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判决后,黄某始终认为自己没有用贷款,银行应当找谭某,遂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将黄某、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对黄某、谭某的限制消费令。

“本案中,银行履行了交付贷款的义务,不论该贷款由谁使用,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上签字的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法庭庭长李红波提醒,市民签署任何文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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