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2、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婚姻登记证。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全天。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大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供本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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