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 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且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 状况,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补领。
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原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单位 的朱红印章。如申请补领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须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作书面说明。
4、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 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补领结婚证的,需带近期(半年以内)正面免冠2寸合照彩色相片3 张;
备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身份证、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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