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感情破裂,10万彩礼能够追回吗?
婚姻不是儿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仓促结婚、感情破裂,想要追回彩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8年5月,任某经人介绍与殷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双方根据农村习俗“过礼”,任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殷某的母亲转款100000元“彩礼”费后,任某与殷某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仪式结束后,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就在同居后不久,任某与殷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殷某随即返回娘家居住,结束了同居生活。任某表示,在与殷某恋爱过程中曾通过银行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陆续给殷某其他钱物,如今感情破裂,任某要求殷某返还全部“彩礼”。二人协商不成诉至老河口法院。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任某的母亲因“过礼”习俗转账给殷某母亲100000元,属于彩礼的范畴,在任某、殷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而结束同居生活,按照法律规定,殷某应当予以退还。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查明其中存在支付红包等而产生的费用,并不属彩礼范畴,无需退还。
老河口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被告殷某及其母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那么关于恋爱时的“转账”和“彩礼”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感情结束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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