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建立“一对一”定点联系帮扶机制,协调帮助文化旅游企业切实享受税收优惠、房屋租金减免、贷款利率优惠、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长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培训费补贴等方面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协调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1月24日一2月26日间,由于疫情不能成行而取消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游客均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退回游客前期所交的预付金(原则上扣除已支出的合理费用)。退团退费的具体办理,由旅行社和游客在依法依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3、暂退质量保证金。对全市已依法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除外),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缴数额的80%,至2022年2月5日前补齐。免除长沙市导游协会会员2020年会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4、加强旅游市场宣传推广。采取“政府+企业”组团宣传推广 模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在市内高铁、机场、地铁、公交和岳麓山、橘子洲、大王山旅游度假区、月亮岛、梅溪湖文化艺术中心等热门景区以及国内主要客源地城市推广以“沁园春·长沙”为品牌、“山水洲城·快乐之都”城市文旅形象和旅游产品。指导、鼓励各大景区景点整合资源,在各自的显要位置互推对方旅游产品。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开展的营销推广活动,经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营销费用不高于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
5、加强文旅活动引导力度。精心组织好重大节假日的焰火燃放活动,策划组织在各热门景区、景点开展焰火燃放分会场。将市属文艺院团、群众文艺团体的惠民演出活动与旅游市场推广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各区县(市)、热门景区景点举办吸引客流有特色的文旅节会活动,对活动影响力大,促进文化旅游形象建设和旅游收入增长作用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
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工作,组织文旅消费示范区、文旅购物示范点和文化旅游消费示范等项目申报工作,并予以专项资金扶持,力争在4月30日前拨付一批,其余的原则上在8月31日前完成拨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
7、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免征文化旅游企业2020年2月-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费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职工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文化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缓征、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旅游文化企业可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8、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市属国有企业和园区对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等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2020年2、3月份租金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资产类业主适度减免企业在疫情期间租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减免租金超过2/3的业主给予一定补贴。(市国资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在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约的文化旅游企业,采取贷款延期、转贷或无本续贷等方式给予3个月的宽限,在此期限不计算罚息。(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
10、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以及上级为应对疫情出台的支持旅游产业恢复相关政策文件,积极为企业争取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经营遇到困难的规模企业。鼓励区县(市)政府、高新区和各园区管委会出台支持文旅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稳定市场经营的实施办法,打好政策组合拳,形成叠加效应。(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支持文旅企业提质升级和产品创新。鼓励支持引导文旅企业围绕高质量发展,大力进行产品改造和服务升级,不断推出精品旅游线路。积极引导文旅企业大力开发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科技旅游、文化演艺等“旅游+”“文化+”新产品、新业态,对产品创新突出的文旅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
12、支持等级品牌创建。对稳增长、完成全年经济目标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性文化旅游企业和重点旅游乡镇,在星级饭店、星级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特色文旅小镇评定中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小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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