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称其能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此前,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社会高度关注的7个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今天,我们的第二期疫情防控法律问答将此分享给大家。
1
问: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 最高级别。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公布评估结果,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危害的常识等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
问: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相对集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依法应当怎么处置?
答: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 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 向交通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4
问: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 警告或者 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 拘留,可以并处 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 从重处罚。
5
问:疫情期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称其能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 真实、 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应 承担消除影响、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 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
问:关于野生动物买卖,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出售野生动物的,还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决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7
问: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来 源:湖南人大
编 辑:杨银磊
审 核:陈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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