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餐饮门店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安全有序推动餐饮门店复工复业,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要求,现就我市餐饮门店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员工健康排查。每日体温监测并记录,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就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等情况的员工应严格隔离14日,隔离期间不得上岗。上岗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全员全过程佩戴口罩,按规定做好手卫生、手部清洗消毒。

  二、在门店入口处张贴消费提示、放置消毒地巾,提醒顾客入内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并对未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咳嗽症状人员进行劝阻。安排引导顾客独桌(间距不少于1米)用餐,一桌一客,面向同一个方向就餐,用餐时不交谈。严禁任何形式的聚餐。

  三、引导顾客尽量选择打包、外卖服务,设立外卖取餐专区,采取有效方式实行外卖餐食封签,自行配送的对配送设施、车辆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四、每日对经营场所消毒不少于2次,工用具、容器、餐饮具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到位。经营场所加强通风换气,门帘须拆除或保持打开状态,垃圾做到分类集中处理。

  五、进购食材应做好索证索票、收货查验、台账登记并按要求储存,烹煮时做到烧熟煮透。

  六、严禁经营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的动物产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饲养、宰杀活体畜禽。

  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严处。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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