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疑问解答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日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对象和条件
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或住房困难,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程序有何规定?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申请人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区人居环境局授权,以下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向相关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并在收齐各相关职能单位反馈的结果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人居环境局经区政府授权实施复核、市人居环境局审批发证和公示。
四、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应提交哪些材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材料;
(4)长沙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5)1995年1月1日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6)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
(7)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①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④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2)单位自管房住宅
①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④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五、已领取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称《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扫描《补贴凭证》二维码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长沙市申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环境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产权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环境部门与房屋产权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六、购房后如何申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金?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售许可证、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到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人居环境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再由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监管银行账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商品房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到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人居环境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再由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单位银行账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产权出卖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已过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到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人居环境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再由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产权出卖人银行存折账户内。
七、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所购住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安置补贴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应标注“棚改安置补贴房”,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
八、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房后,哪些情况需要退补贴款项?
(一)使用《补贴凭证》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以由产权人全额退还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二)使用《补贴凭证》购买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
(三)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征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九、对使用《补贴凭证》购买房屋后,再取得其他房屋时不按规定退缴补贴款项的,规定了何种处理措施?
使用《补贴凭证》购买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否则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十、取得《补贴凭证》后一年内未购房的,凭证是否作废?今后如还要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应如何办理?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须按政策重新申请。
十一、“住房困难”如何界定?
住房困难是指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十二、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是否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可以。
十三、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是否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依法在核发部门办理注销《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后,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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