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复工复产,湖南第二批政策来了,以下是详细政策内容。
一、税费优惠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24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9.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291、1010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2.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长银发﹝2020﹞5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3.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30号)
14.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30号)
15.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长沙海关)
16.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省税务局)
17.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省税务局)
18.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湘财税〔2020〕7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字、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湘财税〔2020〕7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湘财税〔2020〕7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省新闻出版局)
2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办发〔2020〕10号,省自然资源厅)
25.对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重复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国办发〔2020〕10号,省交通运输厅)
2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湘发改价调〔2020〕80号、448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27.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
28.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发改运行〔2020〕1183号,湖南通信管理局)
二、稳岗就业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扶贫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6.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以文化产业类、文旅市场管理类和安全生产类等线上职业培训,且参训对象不少于30课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按培训人数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三、财政奖补
37.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鼓励外贸企业通过网上参展、网上洽谈等方式稳市场稳客户,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网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和网上境外展会。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参加重点展会且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继续按政策对展位费用予以补贴。(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38.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充分发挥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加大对外贸企业指导和服务力度,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资质办理等一站式全流程综合服务,降低外贸企业业务成本。对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全省抗击疫情提供的专项服务,给予适当支持。(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39.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疫情期间有实际跨境电商进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成本补贴。鼓励共建共享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线上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增长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40.鼓励A级旅游景区和其他业主为中小文化和旅游企业租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业主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41.对国家5A级旅游景区、重点国家级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2019—2020年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支持,对5星级旅行社给予部分资金补助。(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42.对支持疫情防控,各级政府指定提供资源保障的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和旅游企业,根据参与防疫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43.对疫情防控、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推广作出积极贡献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支持。(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44.启动2020年度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技术交易类项目,鼓励其在当年度进行申报并予优先支持,后期依据合同执行情况可续报。(湘科发〔2020〕14号,省科技厅)
45.对已开展研发准备金备案、依规纳统、且2018—2019两个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比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为1000万元。(湘科计〔2020〕9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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