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地方高校贫困生,具体范围为省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在校期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已在户籍地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不重复发放。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原则上同属一个主管部门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按其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启动单位层级
以市州为联动机制启动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级。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长沙市启动联动机制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启动对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机制。高校所在市州启动联动机制时,由各高校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通知启动对本校贫困生的联动机制。
四、补贴发放时限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国家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自动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地方高校贫困生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高校所在地城镇困难群众的补贴标准发放。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长沙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
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
六、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属高校贫困生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高校先行发放,年底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市属高校贫困生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具体发放方式由市州自行确定。
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由市州、县市区按程序先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年底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作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的落实,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发放时间。
(一)各级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二)牵头组织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联动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组织协调,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同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的价格指数、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标准,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发放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人数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和教育部门。
(三)数据提供部门: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及各市州调查队应分别于国家发布指数当日、第二个工作日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价补联动机制相关指数同比涨幅情况,具体包括CPI、CPI中的食品价格、SCPI同比涨幅。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文件,并在调整低保标准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教育部门和省属高校按职能分工,开展查重工作,核定当月保障对象人数,并将数据及时提供至发展改革部门。省教育厅于年底向省财政厅提供当年各省属高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总额,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补贴发放部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教育部门和省属、市属高校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最迟在每月5日前将发放情况反馈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资金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及时拨付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若2020年7月份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2016〕1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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