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3、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条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是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专有名称,通名是表明住宅区和建筑物性质、类别、形态、功能等属性的通用名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

  第五条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无迷信、低俗、虚夸等不良文化内容,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三)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同类名称明显区别。

  (四)由2-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6个汉字。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规则的网络用语、方言俚语、生造词语等不规范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不得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住宅区和

  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如“第一、x号、XX地标”等。

  (六)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

  (七)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未经专门部门批准,不得使用专业名称和民族、宗教所用的专用词语。

  (八)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九)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命名。

  (十)不得使用如“湖南”、“长沙”等市及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当取得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一)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

  (十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与同类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专名的使用不得重复,同一单位开发的系列名称必须要有明显区别。

  第六条住宅区和建筑物通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能够正确反映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二)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使用“天”、“御”、“皇”、“帝”、“官邸”、“朕”、“王”等有特定含义的修饰词语。

  (三)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不得使用“世界、世家、国、邦、洲、盟、海、港、岛、道、路、街、里、弄、巷、门”等有约定俗成含义的词语

  (四)不得重叠使用通名。

  (五)不得使用民间忌讳或有违道德风俗习惯的词语。

  第七条住宅区和建筑物可使用的常见通名:园、苑、厦、寓、墅、舍、庐、居、邸、府、庭、楼、轩、庄、公寓、小区、城、中心、广场、山庄等。

  第八条住宅区和建筑物特定通名的标准:

  1、大厦、大楼: 12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建筑物。

  2、花园、花苑、山庄:绿地率不低于40%的建筑物(群)且山庄必须依山而建,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住宅区。

  3、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时一般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XX商务广场”等。

  4、中心:占地面积在1.5 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纯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命名时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明显区别于单位名称的词语,如“XX商业中心”、“XX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办公、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苑、园:主要指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7、小区: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楼不少于10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

  8、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栋住宅楼群。

  第九条除以上常用通名外,需使用新增通名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后,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本规范由长沙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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