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工作,长沙市民政局发布了《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沙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申请方应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3.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构成要素:
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专有名称,通名是表明住宅区和建筑物性质、类别、形态、功能等属性的通用名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
三、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命名规则:
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无迷信、低俗、虚夸等不良文化内容,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3.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同类名称明显区别。
4.由2-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6个汉字。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规则的网络用语、方言俚语、生造词语等不规范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5.不得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如“第一、x号、xx地标”等。
6.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
7.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未经专门部门批准,不得使用专业名称和民族、宗教所用的专用词语。
8.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9.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命名。
10.不得使用如“湖南”、“长沙”等市及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当取得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11.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与同类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专名的使用不得重复,同一单位开发的系列名称必须要有明显区别。
四、住宅区和建筑物通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能够正确反映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2.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使用“天”、“御”、“皇”、“帝”、“官邸”、“朕”、“王”等有特定含义的修饰词语。
3.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不得使用“世界、世家、国、邦、洲、盟、海、港、岛、道、路、街、里、弄、巷、门”等有约定俗成含义的词语
4.不得重叠使用通名。
5.不得使用民间忌讳或有违道德风俗习惯的词语。
五、住宅区和建筑物常用通名的标准:
住宅区和建筑物可使用的常见通名:园、苑、厦、寓、墅、舍、庐、居、邸、府、庭、楼、轩、庄、公寓、小区、城、中心、广场、山庄等。
1.大厦、大楼:12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建筑物。
2.花园、花苑、山庄:绿地率不低于40%的建筑物(群)且山庄必须依山而建,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住宅区。
3.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时一般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XX商务广场”等。
4.中心: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纯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命名时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明显区别于单位名称的词语,如“XX商业中心”、“XX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办公、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苑、园:主要指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7.小区: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楼不少于10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
8.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栋住宅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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