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2020长沙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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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1、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相应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违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在线监管的。
6、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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