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推进星沙商务区建设,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完善园区产业配套功能,提升园区形象和品质,打造“立起来的园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星沙商务区新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科研楼、总部办公楼等商务楼宇(不含住宅和公寓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区内)。

  二、政策支持内容

  (一)建设运营主体支持

  1.招商贡献奖励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省级以上区域总部落户星沙商务区的,每落户1家区域总部,一次性给予商务楼宇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

  楼宇入驻企业全口径税收年度首次达1亿元的,对楼宇运营平台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首次达5亿元人民币的,对楼宇运营平台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达10亿元的,对楼宇运营平台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

  2.报建费用补贴

  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投资建设主体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区级实得部分50%的补贴。

  3.楼宇自持奖励

  投资主体连续三年自持产权面积达到40%以上,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属地纳税率达到70%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楼宇投资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4.产业聚集奖励

  同一行业、同一领域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以上、楼宇年税收规模达3000万元(不含房产开发税收),并被认定(腾笼换鸟指挥部认定,下同)为专业楼宇(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5.星级楼宇奖励

  每年对星沙商务区楼宇的硬件配置、软件服务和税收贡献等因素予以综合评价,评选认定一批星级楼宇,对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三星级楼宇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二)入驻企业支持

  1.企业落户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星沙商务区内设立省级以上功能性机构或区域总部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对落户星沙商务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市级以上金融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全国金融总部、省级金融区域总部、市级金融区域总部3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 经济贡献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长沙经开区开票完税)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企业,5年内将其区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的80%奖励给纳税企业。

  对新落户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金融证券、财税法律、管理咨询、科技服务、文化创意、高端商贸、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酒店餐饮、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长沙经开区开票完税)首次达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入驻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奖励。

  3.高管贡献奖励

  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经研究认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连续5年按其个人对区级实际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建设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县或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支持。

  2.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产出效益高的重点企业及区域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3.享受政策支持的建设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将获得政策奖励资金退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或补贴。

  5.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腾笼换鸟指挥部负责解释。

  2019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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