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既然结为夫妻,你就有义务告知对方,我们应当对伴侣和后代的健康负责。

来源:泰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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