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涉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基本保持稳定,但涉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有重大调整:
一是审批地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跨市州招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州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招生区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在县域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招生。
二是公民同招。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三是超员摇号。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报名学生全部录取。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培训机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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