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自考考生:
为组织好这次自学考试,全市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及考点考务工作者正在精心安排和布置,以饱满的激情、良好的作风、优质的服务等待你们的到来,相信你们一定能考出作风,考出水平。为确保这次自学考试圆满顺利完成,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健康监测
考生须在本人考前14天内进行自我体温监测(参加4月10日考试的考生监测3月27日至4月9日的体温,参加4月11日考试的考生监测3月28日至4月10日的体温),自行下载打印、如实填写体温监测登记表(附件)并签字,报考几科次填写几份。考生持此表方可进入考点,每科考试进入考场时,均须将一份填写完整的监测登记表交给监考老师。
二、做好自我防控
1.考生须提前准备好足够的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物资。
2.考生乘坐公共交通赴考,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
3.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在进入考场前始终佩戴口罩,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进入考点后建议考生及时进行手部消毒或洗手。
三、提倡独立赴考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交通压力,提倡考生独立赴考。如确需送考,在送考后不得在考点门口聚集。
四、服从考点安排
考生在入场、候考、考试和离场等环节要积极配合考点工作,否则影响参考,后果自负。
1.考生适当提前到达考点(考生考前1小时可进入考点但不能进入考室),按照考点指引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及体温监测登记表,有序入场。
2.考试当日体温测量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体温测量连续两次超过37.3℃,按当地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处理。
3.散考时按监考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考生要对自身健康状况负责,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中拒不配合的考生,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遵守考场纪律
1.考试时,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体温检测表》方可参加考试。请参考前检查好证件是否携带齐全。
2.参加考试时,不允许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刊、资料、手机及其他具有收发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电子存储设备的,不论是否使用,也不论是否被监考员收缴,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如有携带违规物品,开考前一律放置在考场指定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点不负责保管手机等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考点概不负责。
3.参加考试时合理规划时间,尽量提前出门,一旦遇到道路堵塞等突发情况,可向周围的交警同志出示准考证,请求帮助。开考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后2个小时考生方可提前交卷。
4.考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需上厕所必须经监考人员批准,入厕返回考室时必须再次接受安检。
5.自学考试试卷全部实行网上阅卷,对考生作答有严格要求:一是必须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作答;二是在试卷、答题纸(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在试卷规定的区域外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笔迹确认部分未按要求填写的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6.自学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场进行,所有考场将实行严格安检,进行手机信号屏蔽,并对所有考场进行全程监控录像。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录像回放查看,从严查处录像回放中发现的违纪舞弊,如发现违纪舞弊将依据录像等材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
7.随着自学考试临近,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考生想走捷径的心态,利用网络和其它工具,不断发出“助考”“提供真题”以及兜售作弊工具等小广告,请考生增强鉴别能力,切勿轻信“助考”的虚假宣传。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为情节严重犯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考生若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考生可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考生如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报考科目的成绩。考生如将试卷拍照后外传,属于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考点对考生违规行为认定时,不论考生是否签字,凡有两名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违规事实记载并签字的,即可由考点汇总并加盖印章,连同考生违规材料交由当地考试机构。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不论是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在视频监控录像中发现的、还是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以及被举报查实的、省考试院均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助服务系统”考生个人空间告知。考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到当教育考试机构签收处理决定书,凡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处理决定,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对所有处理决定书的保存期限均为6个月。
考生违纪舞弊情况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伴随考生一生,作弊考生在今后深造、用人单位聘用等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对任何人来讲,其代价是沉痛的,也是不值得的。
请各位考生按诚信考试要求,遵守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自学考试的良好声誉。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长沙教育考试院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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