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和《湖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报名

  1.符合我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2.考生须参加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省统考”)。全省统考的报名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全省统考并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部属、外省省属院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有关省外高校来湘组织校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制定。 

  二、专业考试

  4.全省统考。全省统考包括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含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下同)、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含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影视节目制作等专业,下同)、表演类(戏剧表演)、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表演类(服装表演)、摄影摄像类、服装类(职高)等10个专业类别。

  我省艺术类统考已涵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艺术学门类”下设的专业,凡报考艺术类专业(含按艺术类招生的所有专业)的考生必须选择相应或相近的专业类别参加全省统考。没有取得艺术类专业全省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本科专业。

  全省统考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5.校考。校考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跨省组织校考的省外本科院校,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方能到我省指定考点面向全省统考合格的生源组织考试。校考结束后,有关院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考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有关省外高校来湘组织校考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凡参加招生高校校考的考生,须按学校要求选择相应的类别参加考试,未参加全省相应类别的统考或统考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其校考成绩无效。

  6.专业成绩使用。我省省属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在湘部属高校的美术类专业、省外民办高校(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民办院校的部分专业除外)和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省外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以及其他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组织校考的高校(专业)在湘招生录取时,直接使用全省统考相关专业成绩,不得组织湖南考生参加校考。鼓励去年已采用统考成绩录取的高校今年继续采用统考成绩录取。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在湘招生录取时,可组织校考,使用校考成绩。上述高校以外的来湘招生本科高校不得组织我省美术类统考所涵盖专业的校考,应直接使用全省统考成绩。

  三、录取批次

  7.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三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为2020年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2)本科批为2020年安排在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3)高职专科批为所有本专科招生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

  四、计划编制

  8.招生院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艺术类专业在湘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按院校所在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进行安排。

  9.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中的院校(专业),根据学校意愿和我省有关规定,编排在平行志愿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平行组”)和非平行志愿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非平行组”)两组中。

  (1)平行组:部属和外省属公办院校中使用全省统考成绩并按我省统一投档排序规则参与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类专业,以及我省省属院校和省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专业(湖南师范大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除外)。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分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按使用统考成绩的不同专业类别,以院校专业组方式编排在“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戏剧表演)”“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表演类(服装表演)”和“摄影摄像类”。各类别中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必须按物理、历史科目组合分开编制,并按物理、历史两个科目组合计划分别录取。

  (2)非平行组:部属、外省属院校中使用校考成绩的专业和使用全省统考成绩但按学校要求不参与我省平行志愿统一投档的艺术类专业,以及湖南师范大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

  非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以“院校+专业”的方式统编为艺术类,按艺术(物理科目组合)、艺术(历史科目组合)分列。计划不分物理、历史科目组合的专业,须在编制计划时进行说明,并在招生简章和其他有关招生资料中注明投档排序规则。

  招生院校使用同一专业类别统考成绩的全部专业,原则上只能编排到上述两组中的一组。同一院校的同一专业不能跨组编排。

  安排在本科批录取的院校,使用我省统考成绩的专业原则上须采用我省统一投档规则,并安排到平行组录取,原安排在平行组的保持不变。

  10.安排在高职专科批次招生的专业计划编排办法与本科批中平行组招生专业的编排办法相同。

  五、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11.本科提前批设和本科批各设30个志愿,采用分步投档的平行志愿模式。考生根据本人选考科目和专业有关要求选择相应的院校或院校专业组填报。其中,30个志愿的第一顺序位置既可填报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组,也可填报非平行组中的院校;第二至第三十顺序位置只能填报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组。

  12.高职专科批设30个院校专业组的平行志愿。

  13.各批次每个院校或院校专业组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两次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志愿结构与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保持一致。

  六、录取分数线划定

  14.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15.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的非平行组中的专业,其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依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确定,但不低于我省划定的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线。其中,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确定的艺术类平行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中的最低线;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其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确定的艺术类平行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中的最低线。

  16.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的平行组中的专业,其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普通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分物理、历史科目组合,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比例和要求划定,具体为:音乐类、美术类、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为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类、表演类(戏剧表演)和表演类(服装表演)为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编导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摄影摄像类为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可在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上提高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要求。各类别的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物理、历史科目组合,根据招生计划和各类别考生成绩分布,按一定比例划定。

  17.安排在高职专科批的艺术类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情况,按不同专业类别,分物理、历史科目组合,实行全省统一划定文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控制分数线。

  七、投档录取办法

  18.本科提前批志愿分以下两步投档:

  第一步,对非平行组中的院校进行投档。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将所有填报了非平行组中的院校志愿且达到了相关要求的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发送给招生高校。其中,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并将拟录取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再按拟录取名单投档;非平行组中的其他高校的艺术类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高校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名单提供给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确定排序顺序后,再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招生计划,在控制线以上按1:1的投档比例投档。

  第二步,对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组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对于填报了非平行组中的院校志愿且未录取的考生,将其剩余院校专业组志愿与只填报了平行组中院校专业组的考生志愿合在一起,依据我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划定的相应类别的控制分数线,先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先后顺序出档。

  当按分排序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19.本科批的投档办法与本科提前批一致。

  20.高职专科批依据我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21.艺术类专业平行志愿的统一投档排序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分类别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出档。

  其中,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表演类(服装表演)、表演类(戏剧表演)、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

  编导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摄影摄像类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统考成绩。

  22.艺术类机动计划在同一批次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档前追加到位,其中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追加的计划在不改变当前批次本轮志愿排序(有征集志愿的专业,不改变征集志愿排序)的前提下,可以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完成。

  23.对于填报平行组征集志愿的考生,其艺术类专业成绩可以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最大降分幅度为6分)降低分数要求,其文化成绩不低于初次划定的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4.各批次投档完成后,由招生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八、招生章程

  25.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和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26.高校应将艺术类专业的计划分配方式、使用专业成绩类型、录取规则、分数线要求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且不存在歧义。

  27.凡要求进入艺术类平行组录取的院校(专业),其招生章程中应当制定与我省文件要求相符的投档规则。如章程中的投档规则未明确的,学校须来函明确说明认可我省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同时,其招生计划必须分列到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

  28.凡要求进入艺术类非平行组录取的院校(专业),其招生章程中应明确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对优惠加分的使用方法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含直接志愿和服从志愿)的安排办法等内容,未在章程中明确的,学校须来函予以准确说明,并负责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9.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其他

  30.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31.我省过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湖南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2.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33.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服装类、美术类、音乐类三个专业门类的招生办法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256号)有关规定执行。

  34.从2022年起,逐步将艺术类本科批中办学条件好、生源质量高且愿意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调整到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平行组中。

  35.我省艺术类高职(专科)层次艺术专业范围见附件,不在范围内的专业不能作为艺术类专业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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